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该**村/div>
法定代表人:韩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20年6月19日、9月29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不符合执行条件。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同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居住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2、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10164.75元,已受偿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孙守虎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