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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发、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2653号 原告:**发,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3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59019680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与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发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