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43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3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6807F。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皖1621民初54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5074.8元。申请人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故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5074.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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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