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35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西路60号,住邳州市运河街道解放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文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告**、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