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3民初58号
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