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之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5民初338号 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