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16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铜讯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63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390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259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安博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