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2453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对原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1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15民初10245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第4页第5行“审判长”应更正为“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