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民初325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鸿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峰路3号2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9630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广东法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04624。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深圳市鸿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2023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瑞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2元(人民币,下同)、保全费558元,由原告深圳市鸿瑞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