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众威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1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众威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C2035室。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众威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