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6652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