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6652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