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678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诉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沪0116民初16784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2023)沪0116民初16781号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23)沪0116民初16784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23)沪0116民初16781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诉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诉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23)沪0116民初16784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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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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