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482民初473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