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482民初473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