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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杭州市富阳区某办事处;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9797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