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20837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董事长。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2025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