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2022执保40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金顺镇金顺社区16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1********。
被保全人:杭州宏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4幢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BQ5XDK44。
被保全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4)川2022民初2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在立案执行前督促被保全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25000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保险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