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甲与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乙支付29000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5)浙042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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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