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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蓝城文化康养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甲与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乙支付29000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5)浙042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