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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杨某;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2316号 原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占某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