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3665号
原告浙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郝友良,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科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v>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丽,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科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1元,由原告浙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学娟
代书记员 张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