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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明月路88号嘉创置业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4)苏0830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35元,减半收取21367.5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