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22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B-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