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7810号 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开平市富有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5元、财产保全费1016元,合共2161元,由原告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