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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飞民吊车装卸服务部等与苏有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7民初969号 原告:磐安县某甲,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墨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xxxxxxxxxxxx。 经营者:郑某甲,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磐安县某乙法律工作 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乙,磐安县某乙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羊某乙,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苏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磐安县某甲与被告***、羊某乙、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苏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磐安县某甲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某甲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