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7民初969号
原告:磐安县某甲,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墨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xxxxxxxxxxxx。
经营者:郑某甲,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磐安县某乙法律工作
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乙,磐安县某乙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羊某乙,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苏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磐安县某甲与被告***、羊某乙、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苏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磐安县某甲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某甲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