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XX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2939号
原告:浙江省浦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浦江县郑宅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浦江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省浦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浦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