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

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6713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