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55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291294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诉前调确1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61671.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678.5元、执行费39260.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2009年购买)一辆,本案已登记轮候查封,现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养老金账户(中国银行6217566200016536332,每月领取6744.2元),本案已冻结,并将定期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12月18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5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