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524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传辉劳务队,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县南曹乡中山村一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9K7PBQ0K。
经营者:***。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291294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县传辉劳务队、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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