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100号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案涉货款、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