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100号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案涉货款、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