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1684号
原告:河南图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9UD1X7。
法定代表人:王青峰。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2912945H。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
原告河南图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图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图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