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金盟安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776号

原告

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133730808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

法定代表人:凌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048696361)。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五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东营市金盟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5037517980172)。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何青春,该公执行董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事由

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何彬彬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