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776号
原告
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133730808C)。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
法定代表人:凌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048696361)。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五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东营市金盟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5037517980172)。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何青春,该公执行董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事由
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何彬彬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