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于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撤回保全(未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