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民初1847号
原告:温州市特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桐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5014274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69238779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特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邦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董六经合社)、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六经合社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邦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外墙涂料工程款合计849333.9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2日,甲方瑞泰公司与乙方特邦公司签订《董六村D地块建设工程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甲方总包单位瑞泰公司,乙方分包单位特邦公司,甲方承建的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旧村改造D地块建设工程,经业主及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将本工程外墙涂料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双方互相合作,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作为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依据,以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旧村改造D地块改造工程,工程地点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2、承包内容:外墙鳄鱼牌多彩仿石涂料(颜色以业主确定的色板或样板为准);3、承包范围:本工程11#、12#楼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外墙涂料工程,均采用鳄鱼多彩仿石涂料(如局部另有做法如拉毛、弹涂、单价双方另议,结算方式同此合同)。.。.。;7、承包单价、工程量、合同造价及造价组成。(1)承包单价:鳄鱼多彩仿石涂料,74.20元/㎡,实行一次性包干,不管施工过程中人工工资及原材料价格涨跌都不再做调整;8、付款、结算方式及保修期、保质期约定:。.。当所有工序完成后,经业主及监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次月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二年;十二、特别约定:由于***系甲方董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经甲、乙、***三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甲方权利义务均由***享受承担,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其他约定的,乙方可直接向***承担责任主张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自2019年1月10日、1月31日、2020年1月22日、2021年2月1日、瑞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支付工程款600000元、5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另外,瑞泰公司发放工资方式向原告工人支付工资75000元。以上合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75000元。浙江首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原告完成工程量如下:多彩仿石涂料28400.22m²、管道多彩仿石涂料787.03m²,总面积为29187.25m²,工程款为2165693.95元(29187.25m²×74.2元/m²)。附加:1、税金25000元;给***修补室内空鼓材料6660元(施工员:***签字确认过);2、楼顶顶层外墙另加面积11号楼23m²+12号楼34m²=57m²×74.2元/m²=4229元。商铺第一次外墙修补:工资16个工×350元=5600元、材料费5086元。第二次商铺修补:材料费2545元、人工工资7.5个工×350元=2625元。第三次商铺修补:材料费2520元、人工工资12个半工×350元=4375元,以上合计2224333.95元。已经支付1375000元,剩余工程款849333.95元未予以支付。三被告逾期未支付外墙涂料款,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双方订立的《董六村D地块建设工程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由于***系甲方董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经甲、乙、***三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甲方权利义务均由***享受承担,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其他约定的,乙方可直接向***承担责任主张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为此,***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另外,董六村D地块建设工程的业主系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此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于所欠原告工程款均负有连带偿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对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外墙涂层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载明施工面积没有异议,约定的单价74.2元/m²,双方谈好每平方米应下调10元,下调的部分款项交到村经合社的。原告完成的管道真石漆787m²,单价为50元/m²,该部分施工工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扣除***支付的税、水电等成本,该部分价格应调减为25元/m²。原告主张的税金,没有约定由***负担。原告主张的修补费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另加面积部分也没有依据,上述部分的工程款,法院不应支持。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
被告瑞泰公司辩称,瑞泰公司与董六村经济合作社签约时,***实际上已经在施工了,瑞泰公司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双方是挂靠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董六村D地块建设工程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由于***系甲方董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经甲、乙、***三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甲方权利义务均由***享受承担,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其他约定的,乙方可直接向***承担责任主张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可见,原告与***签约时明知***与瑞泰公司挂靠关系,应由***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
被告董六经合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董六村经合社系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D地块旧村改造工程建设单位。2015年6月,瑞泰公司与被告董六经合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瑞泰公司承建董六村D地块旧村改造工程。***与瑞泰公司系挂靠关系,***系该旧村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2018年7月22日,甲方总包单位瑞泰公司,乙方分包单位特邦公司签订了一份《董六村D地块建设工程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甲方承建的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旧村改造D地块建设工程,经业主及甲、乙双方协商,将本工程外墙涂料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旧村改造D地块改造工程,工程地点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2、承包内容,外墙鳄鱼牌多彩仿石涂料(颜色以业主确定的色板或样板为准)。3、承包范围,本工程11#、12#楼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外墙涂料工程,均采用鳄鱼多彩仿石涂料(如局部另有做法如拉毛、弹涂、单价双方另议,结算方式同此合同)。4、乙方必须具备的承包条件原材料及品牌约定:本工程外墙涂料所用原材料均采用鳄鱼牌,由乙方自行采购,产品需有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厂家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不得以次充好,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拒绝不支付工程款,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建设单位索赔)。5、施工工艺:(1)、鳄鱼牌多彩仿石涂料(若有减少施工工序的操作,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腻子:鳄鱼外墙找平腻子1组、鳄鱼外墙光面腻子1组、底漆:鳄鱼弹性专用底涂1组、中层漆:鳄鱼外墙弹性面涂2组、面漆:鳄鱼岩彩水性陶石涂料2组、罩光漆:鳄鱼硅树原罩光清漆1组;(2)乙方进场时必须对外墙基底进行清理,如发现有裂缝必须先做处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3)乙方进场的所有原材料须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验收(包括做资料)。7、承包单价、工程量、合同造价及造价组成。(1)承包单价:鳄鱼多彩仿石涂料,74.20元/㎡,实行一次性包干,不管施工过程中人工工资及原材料价格涨跌都不再做调整;8、付款、结算方式及保修期、保质期约定:。.。当所有工序完成后,经业主及监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次月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满贰年后7日内支付所有工程款,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材料或施工工艺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负责维修,鳄鱼涂料质量承诺保质期15年,在保质期内,保证不起皮、不脱落、不粉化、不褪色(仅允许轻微变色)……。合同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由于***系甲方董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经甲、乙、***三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甲方权利义务均由***享受承担,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其他约定的,乙方可直接向***承担责任主张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在合同尾部甲方一栏签字,特邦公司在乙方一栏盖章。2019年1月10日、1月31日、2020年1月22日、2021年2月1日、瑞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特邦公司管理人员***支付工程款600000元、5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另外,瑞泰公司发放工资方式向原告工人支付工资75000元。合计已支付工程款1375000元。2022年8月8日,上述工程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审定瑞安市董六村D地块旧村改造工程造价67560541元,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载明原告施工的外墙涂层面积:多彩仿石涂料28400.22m²、管道多彩仿石涂料787.03m²。
另,特邦公司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本院认为,瑞泰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外墙涂层施工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的特邦公司,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中有关结算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案涉合同系实际施工人***与特邦公司签署,合同也没有加盖瑞泰公司公章,从该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来看,特邦公司签订合同时系明知***挂靠瑞泰公司事实的,因此,特邦公司请求瑞泰公司、董六经合社承担共同给付工程款义务,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与特邦公司均同意按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审定的外墙涂层面积29187.25m²(28400.22m²+787.03m²)计量,本院予以确认,工程造价可参照合同约定的74.20元/m²计算,工程款为2165693.95元(29187.25m²×74.2元/m²)元。***辩称每平方单价应下浮10元计算、其中787.03m²应按25元/m²,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税金、外墙修补费等应由***负担,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结算总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满2年后7日内支付所有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22年8月竣工验收,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综上,***应向特邦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723.13元(2165693.95元×97%),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375000元,***还应向特邦公司支付工程款725723.13元(2100723.13元-1375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州市特邦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725723.13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特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3元,减半收取计6147元,由原告温州市特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负担5225元;保全费4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