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3097号
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