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21号 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1017156XF),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朝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492T),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A21室。 法定代表人:金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6923877946),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与被告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瑞安市莘塍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泰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瑞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230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经合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瑞泰公司系瑞安市莘塍街道***旧村改造C地块7#8#9#10#工程的施工总包单位。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瑞泰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分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如下,工程名称:瑞安市莘塍街道***旧村改造C地块7#8#9#10#工程;承包范围:铝合金固定窗、铝合金平开窗、铝合金推拉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推拉门、铝合金百叶窗、安全玻璃(详见施工图清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铝合金固定窗、铝合金平开窗、铝合金推拉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推拉门、铝合金百叶窗、安全玻璃、栏杆制作与安装,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和吊装、现场协调、现场安装、发泡齐框边塞缝、打玻璃胶、五金和贴保护膜、三性检测及竣工验收、保修;工程造价:门窗类型以实际制作门窗尺寸面积(现场收方)为准结算,但单价不作调整。工程价款及结算:1、价款:铝合金固定窗(面积61.53,单价400.00元/㎡,合计24612.00元)、铝合金平开窗(面积3201,单价400.00元/㎡,合计1280400.00元)、铝合金推拉窗(面积2012.6,单价400.00元/㎡,合计805040.00元)、铝合金推拉门(面积397.44,单价400.00元/㎡,合计158976.00元)、铝合金百叶窗(面积1167.8,单价255.00元/㎡,合计297789.00元),总价款计2566817.00元。栏杆价格按中标(综合单价)下浮15%计价,按实际工程量(每米)。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发票。2、面积计算:按实际加工门窗尺寸计算(确认附图)。3、付款方式:根据业主(建设方)支付情况决定,原则上按如下方式支付:(1)铝合金外框安装二栋后,支付工资20万元,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工资20万元。内扇(包括玻璃)安装完成二栋后支付50万元,后二栋进入工地安装支付50万元,门窗工程全部安装完毕付总工程量的80%,若届时甲方因工程支付有困难,则甲方将可有在建房屋(货币安置房)进行抵扣支付,其抵扣价格为7500元/㎡(在建房屋),但乙方不能因故停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备案、办理决算并提供完整资料后付总工程量的15%。(3)、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满一年后退2.5%,两年后付清,时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4)、栏杆及扶手等进场安装后付总工程款的35%,工程预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10%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满一年后退2.5%,两年后付清,时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705000元。2019年3月25日,因被告瑞泰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经协商,将涉案程第7幢2502、2302室作价2430000元折抵原告工程款。2021年1月16日,原告工程款结算价为2997304元,已支付工程款705000元,剩余工程款2292304元。现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原告前往涉案工程指挥部,要求领取7幢2502、2302室钥匙,却被告告知已经出卖登记给其他人。原告工程款已经不能通过房屋折抵获得清偿,无奈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经合社作为业主,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 被告瑞泰公司辩称,案涉建设工程系***挂靠在瑞泰公司与**经合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系***,合同无效。原告提供的门窗工程分包协议及***、******公司出具的***,原告明知工程实际施工人系***的事实,与瑞泰公司无关,瑞泰不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3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指挥部已经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债权已经消灭。综上,原告请求瑞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经合社辩称,赞同瑞泰公司的答辩意见。依合同相对性,**经合社与本案无关。***已向法院起诉**经合社案请求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已经包涵本案工程款,一审已经作出判决。2019年3月25日、7月11日,案涉工程款已经以房抵债,而且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出卖给他人,案涉工程款已因以房抵债而消灭。 被告***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辩称,在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系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未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指挥部拖欠被告的工程款未付,指挥部同意以房抵偿豪泰公司的工程款,当时双方有签订了抵债协议。 原告豪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记录、《铝合金门窗分包协议》、结算单、***C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抵门窗工程款协议、房屋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瑞泰公司提供了(2020)浙038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合社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2020)浙038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可证实***挂靠瑞泰公司与***经合社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就此予以采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借用瑞泰公司名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瑞泰公司再与***签订内部《项目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为瑞安市莘塍街道***旧村改造C地块7#8#9#10#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瑞泰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分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项目。2019年3月25日,豪泰公司与***C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署了一份《抵门窗工程款协议》,将C地块工程第7幢2502、2302室,建筑面积暂定为16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7500元/平方米,一套总金额1215000元,以折抵案涉工程款。豪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7名成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了瑞安市莘塍街道***C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印章。2019年7月11日,***将将***C地块第7幢2502室转让给案外人张朝成。2023年2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朝成与***自愿解除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2021年1月16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工程款结算价为2997304元,已支付工程款693000元,扣除垃圾清运费12000元,剩余工程款为2292304元,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豪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 本院认为,豪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署的《抵门窗工程款协议》,系双方当事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之情形,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故案涉合同之债已因相互抵消而消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9元,由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