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民初3509号
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茂广场A座120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湖州林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