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763号之二
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开发区西坞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72324689A。
法定代表人:陈蓓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11831L。
法定代表人:蔡烈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千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佩岚
审 判 员 何 军
人民陪审员 许灵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怡
书 记 员 汪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