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