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

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7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4757400M,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7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深圳市龙岗镇416区(牛栏窝地段)千林山居I区1号楼商铺01层复式17F商铺,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执1576号首先查封,我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拓速乐牌、×××佳美牌、×××宝马牌、×××宾利慕尚牌、×××北京现代牌牌、×××雷克萨斯牌、×××雷克萨斯牌、×××斯宾特牌、×××雷克萨斯GX400牌小型轿车九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3年3月17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所在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3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6775.5元、执行费574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2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