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浩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3848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