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223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xxxxxxxxxxxx。
经营者:韩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闻某。
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57元,合计1182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某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