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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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436号
原告:***,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露露,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敬业路1068号4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其与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