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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1735号之一
原告:浙江***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097K),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敬业路1068号4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盛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广,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捷,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5658598752),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谢荣斌。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浙江***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浙江***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海瑞
人民陪审员王荣华
人民陪审员胡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