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88号-1
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凯,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金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宋森华,系董事长。
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5元,依法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志萍
审判员 张万江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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