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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2891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正定新区蟠桃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