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3民初11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北京某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乙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申请追加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丙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被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甲公司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734987元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请要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422987元;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12000元;3.判令被告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142298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判令被告某乙公司以工程履约保证金3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5.原告某甲公司上述第1、2项中诉请金额在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某丁公司在欠付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了《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其承建的被告某甲施工,某丁公司为建设单位,某乙公司为承包单位。案涉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现工程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寄送《竣工结算催告函》及结算资料,要求某乙公司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支付结算工程价款、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但某乙公司拒绝竣工结算、拒绝履行支付。经某甲公司查询,某丁公司尚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综上所述,某甲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一、某乙公司并未拒绝竣工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案涉工程未能完成结算系因某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验收,且未按约定提交有效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其责任在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已与某甲公司进行了项目初步核对,双方对大部分内容已签字确认,仅小部分内容还存在争议,结算尚未完成。此外,某乙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其愿意在最终价款确定后随时支付剩余应付部分款项。二、某甲公司存在两项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1.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合同约定内容,被告存在工期延误,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404000元;2.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向发包方投诉,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应付农民工工资双倍的违约金304700元。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对其的诉请。一、本项目系由某丁公司发包给某乙公司承建,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二、案涉项目至今未完成项目结算,某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不存在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情况。三、根据某乙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完成案涉工程项目,应当向某丁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404000元,该款项应在某丁公司需支付某乙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
反诉原告某乙公司诉请要求:1.判令反诉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延期完工违约金404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某甲公司支付欠付民工工资违约金304700元;3.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9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了《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承包合同》,案涉项目以专业承包、包工包料方式由某甲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第8条第1项约定合同工期: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要求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屋面系统安装,2022年3月25日全部承接钢结构工程等安装完成交付验收。合同第14条第1项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各节点时间段完成,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各节点时间段完成,每延迟一天交付甲方,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第15条第1项约定:如发生职工因工资、平时生活费、材料款等原因到甲方、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劳动部门投诉,则视为乙方某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款(按乙方应发职工工资或应付材料款金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因某甲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到2022年10月13日才完成验收。2022年4月18日,某甲公司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显示当时才完成构配件进场,申请支付进场材料款60%的款项。2022年5月9日,某甲公司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施工概况确认表》显示:“钢结构部分已完工,油漆部分也完工,防火涂料已完工,只有铝板部分未完成,已开始施工”。直到2022年7月25日,某甲公司还在施工女儿墙外墙铝板;2022年9月15日,还在吊装雨棚的玻璃。2023年4月11日,某甲公司的班组长***向某乙公司投诉:某甲公司欠付其班组9个成员的民工工资计152350元。某甲公司也向某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贵司退回以上两笔保证金后,我司先支付以上项目的民工工资等”,证明反诉被告欠付民工工资的事实。而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工程进度款。综上所述,因某甲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到2022年10月13日才完成验收,已延期交付202天,按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04000元。因某甲公司欠付民工工资而发生其职工向某乙公司投诉事件,按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304700元。某甲公司在双方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起诉某乙公司,为了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辩称,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一、关于工期延误情况,某乙公司以及某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足以显示案涉合同的约定工期与实际施工工期不符,因某乙公司多次设计变更导致案涉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过错责任在于某乙公司。此外,某甲公司已在2022年6月16日明确向某乙公司提出要求进行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但某乙公司拖延至2022年10月13日才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拖延时间长达119天,过错责任在于某乙公司。二、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反诉被告没有关系,且***负责的系铝幕墙的安装施工,该部分施工不属于某甲公司的施工范围,故其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
根据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系某丙的设计单位,某乙公司系某丙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某乙公司将其中的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分包(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给某甲公司施工。为此,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了《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双方约定:1、工程内容: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为从预埋件开始至工程单项竣工验收达标交付为止的所有相应合同明确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为:深化设计、预留预埋、主体钢结构...出入口轻钢雨棚...屋面出挑檐铝单板饰面装修(含镀锌钢架基层)...等从承接工程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所有工作内容。2、承包方式:专业承包、包工包料。乙方就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按投标承诺的工程总价及分项综合单价、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成品保护等合同承包。设计如有变更,按投标承诺的综合单价、费用项目按实调整。所有调整项目须由甲方(业主、监理公司)签证。4、工程承包造价:本合同总承包价为人民币312万元,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如有设计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增减工程量均按中标承诺的综合单价及费用按实调整(所有调整项目均须由甲方签证认可方可结算)。合同价款为已包含了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费用,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包干款项,乙方投标报价时的漏算、错算,视作乙方的优惠,结算时不作调整。1.综合单价(见附件,结算的综合单价按中标最终报价降幅折算)中应包括市场价格的变动和政策性调整、非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等一切风险费用。设计变更或甲方指定改动的工程量,以变更联系单形式确认工程量和综合单价。...2.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由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位、监理及甲方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均凭设计签证联系单,根据乙方中标的综合单价、费率计算变更费用(优惠幅度同原投标书)。6、材料供应:4....河北“鑫亚”或“华能中天”的15cm厚保温岩棉(100kg/m³)...。8、工期、开工要求:1.合同工期: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要求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屋面系统安装,2022年3月25日全部承接钢结构工程等安装完成交付验收。2.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可作顺延:a.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b.不可抗力因素。9、工程验收与保修:3.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质量评定验收。4.经验收,有不合格工程,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才能签署验收证书。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10、双方责任:10.2、乙方:...4.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11、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在乙方付清相关扣款和违约金后无息退还。12、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双方签订合同厂家下料制作开始后十天内,甲方支付总价款20%的定金和10%的预付款。2.构配件进场,经验收确认后,支付进场材料款60%的款项(按合同价款的60%测算,每个标段分二次付款)。3.全部安装完成,经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5%(含定金及预付款),同时退付履约保证金。4.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综合验收合格次日起满二年后结算支付预留款的70%,另30%为保修期满5年后结算支付。...6.乙方应上交甲方管理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价的4%计取,由本工程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其他各项税金及地方各项规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每次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定金除外)中预扣13%,乙方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进项税额凭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后返还,以公司向建设单位提供的销项税为限。上交甲方的所有费用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交。7.甲方在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的0.5%以花园通和购物卡形式发放给乙方,在花园范围内使用。13、违约责任:...2.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除工期顺延外,甲方按未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指令**引起的责任除外)...。14、奖罚规定: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各节点时间段完成,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各节点时间段完成,每延迟一天交付甲方,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4.若没有按甲方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处2000-10000元/次罚款。15、其他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自选雇用施工所需人员,其雇员与甲方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乙方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每月必须付清职工工资、材料费。如发生职工因工资、平时生活费、材料费等原因到甲方、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则视为乙方某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款(按乙方应发职工工资或应付材料款金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经查明,乙方在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中的实际中标价格优惠率为89.8675%(3120000÷3471777.39)。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一致确认: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某乙公司交纳了312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至今未退还某甲公司;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已于2022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
某乙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给某甲公司的工程款为2236708.50元,其中银行转账支付共计2196754元、卡券支付共计12830元、扣除费用共计27124.50元。某乙公司提供凭证如下:开票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单据号码为0012199的凭证载明“付某戊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服装券234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单据号码为0012200的凭证载明“付某戊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购物卡234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单据号码为0012349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服装券1125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单据号码为0012351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购物卡1125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5月7日、单据号码为0012395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消费券120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5月7日、单据号码为0012394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购物卡120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单据号码为1800432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购物卡175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单据号码为1800431的凭证载明“付会展中心配套宴会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消费券175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单据号码为0015300的收款收据内容载明“收发展中心配套宴会厅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2021年证书使用费1916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单据号码为1801590的凭证内容载明“收发展中心配套宴会厅工程2022年证书使用费11708.5元”,开票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单据号码为0015093的收款收据内容载明“收总公司代付某丁配套宴会厅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工伤保险费1500元”,开票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单据号码为0015279的收款收据内容载明“收2022.12.28花建罚发展中心配套宴会厅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罚款12000元”,编号为2022-HZZX-001的罚款通知单载明“2022年2月28日公司现场巡查时发现,你项目部原材料到场后未按规定进行报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按集团相关规定罚款10000元。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到岗履职,按集团相关规定罚款2000元。共计罚款12000元,该款在工程款中扣除。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其中,某甲公司派驻案涉工地负责人***在上述8张有关卡券的付款凭证的领款人处签字确认。某甲公司认可某乙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为2196754元,对某乙公司主张的其余已支付款项均不予认可。
2022年4月1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等递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内容为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已完成构配件进场,并通过材料验收,按照合同要求,现申请支付进场材料款60%的款项(按合同价款的60%测算分二次付款),第一次已申请450000元,第二次需支付486000元。某乙公司、监理单位、某己、业主等分别在申请表上审核签字。2022年5月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递交了工程施工概况确认表,内容为钢结构部分已完工,油漆部分也完工,防火涂料已完工,只有铝板部分未完成,已开始施工;工程已拿预付款936000元,进度款450000元,现已审批486000。某乙公司派驻案涉工程项目经理黄某在确认表中工程管理员处签字。
2022年3月和4月,某戊公司分别出具了两份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更改原因及内容,某己工作人员张某、***等人于2022年4月26日在两份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2022年5月13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等递交了工程签证单一份,内容为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项目调整内容,供业主确认。其上,某乙公司签署了“施工情况属实,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相关单位核定为准”的意见,监理单位签署了“经核实花建所报施工情况属实”的意见,某己签署了“施工情况属实,报预算审核”“原设计未考虑装修吊顶荷载,故钢架设计调整施工,具体数据施工图核对,结合中标单价分析结算”的意见,业主最后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3日,某己、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对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组织内部验收,签署了基建内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一份,内容载明: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某乙公司,施工单位为某甲公司,施工负责为***,验收意见为项目验收情况使用正常,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上述验收单中“验收人员签字”一栏有张某、王某、***(均为某己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黄某(某乙公司派驻案涉工程项目经理)、***(某丁公司工作人员)等人签字。
2022年11月2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等递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内容为案涉钢结构网架屋面工程安装已全部完成,按合同约定申请支付85%,计265.2万元,已收到花建工程进度款186.6万元,本次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78.7万元。某乙公司、监理单位、某己、建设单位等分别在其上审核签字,审核意见为“经核本工程完成总产值为302万元,按合同支付85%为256.7万元,已支付186.6万元,建议本次支付70万元”。***在其上签字并注明“本人认可经结算审定下来的工程价款的85%部分,70万元整”等文字。
2023年4月2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邮寄送达了竣工结算催告函及相关结算资料,函告某乙公司在收到函件及结算资料后15日内与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在与其完成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工程款,并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向其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023年5月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某甲公司要求结算催告函的回复,告知某甲公司案涉工程存在延误工期需支付违约金404000元情况,并告知某甲公司需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2024年5月9日,某甲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张,授权委托***以公司名义前去某乙公司办理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承包合同的结算事宜。2024年5月10日,***与某乙公司人员***、黄某等人就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进行了核算。某乙公司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一份,并据此主张案涉钢结构工程总价为3284438.47元。某甲公司认可计算表中列明的大部分工程项费用,但对其中扣除费用2.钢丝防坠网(含税)(工程数量124.990㎡,工料单价65.4元/㎡,合价8174.35元)、扣除费用3.岩棉板取消(含税)(工程数量1520.3㎡,工料单价70.85元/㎡,合价107713.26元)、增加费用4.改成挤塑板(含税)(工程数量1520.3㎡,工料单价30.52元/㎡,合价46399.56元)、增加费用6.50mm氯化橡胶支座(含税)(工程数量22㎡,工料单价109元/㎡,合价2398元)等四项内容不予认可,其认为:1.钢丝防坠网内容虽包含在原施工图纸中,但其未对该部分进行报价,故在该项目实际未施工情况下不能扣除相应费用;2.通过询价,岩棉板的工料单价应按46.6元计算,合价还应乘以其报价优惠系数89.8675%,故该部分合价应为63667.52元(46.6×89.8675%×1520.3);3.通过询价,挤塑板费用单价应为35元/㎡,而非30.52元/㎡;4.通过询价,50mm氯化橡胶支座(含税)单价应为200元/㎡,而非109元/㎡。此外,某乙公司自认上述四项内容中其主张的单价系其单方询价所得。
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的申请验收报告一份,其内容载明:尊敬的领导: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现已按合同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完成,经自检合格,请领导给予安排组织验收,谢谢,特此申请。落款为某甲公司。某丁公司领导***在其上签名并注明“张某组织验收”等内容。报告内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人员签字及公司盖章。此外,原告自认截至2022年6月16日,其承包案涉工程尚有铝板部分及雨棚部分未完成。
另查明,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某丁公司颁发了工程名称为某戊配套会议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载明某戊配套会议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某丁公司,施工单位为某乙公司。某戊配套会议厅项目的开工报告显示其开工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
还查明,2023年4月8日,某甲公司曾向某乙公司出具承诺书一张,内容为其承建的浙江某甲有限公司联合厂房一扩建工程二层钢框架厂房钢结构工程及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已完工并完成内部验收,现向某乙公司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两笔共计1488000元(金额分别为1176000元和312000元),其承诺在某乙公司退回以上两笔保证金后先支付以上项目的民工工资等。2023年4月11日,***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人员发送了上述承诺书,并语音告知“...承诺书甘某乙说星期五下午还是星期六就寄过去了,应该星期天收到了...今天都星期二了,现在也没有动静,你帮我们问一下什么情况,是不是你们说所有东西弄好了钱就打了,现在也没有打,我问一下...”。
再查明,某甲公司曾于2023年5月23日就本案申请诉前调解,本院于同日以(2023)浙0783民诉前调6255号受理后进行调解,后因调解无果,故调终止解。
上述事实由某甲公司提供的某丙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承包合同、基建内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竣工结算催告函、申请验收报告、钢结构工程报价汇总表、某戊公司于2022年3月及4月出具的两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综合单价分析表、EMS快递面单、银行扣款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某乙公司提供的关于某甲公司要求结算催告函的回复及EMS快递面单、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施工概况确认表、施工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及承诺书、收款收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某戊配套会议厅项目的开工报告,某丁公司提供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某甲公司提供的某戊公司于2021年12月出具的三份工程联系单,某乙公司、某乙土建部分的联系单,与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无关,某甲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联系单反映系案涉钢结构工程内容,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某甲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某戊配套会议厅项目材料,某乙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因其反映内容并非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情况,且无法证明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设计图纸于2021年12月30日才出具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某乙公司提供的东阳某工资清单,某甲公司对其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因该证据并无某甲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且证据来源不明,本院无法核实其内容真实性,对此不予采纳。某乙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浇捣申请(浇捣令)》及浇筑照片,某甲公司对其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因该证据反映内容并非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施工情况,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案涉钢结构网架屋盖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诉辩情况及庭审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如何认定;二、某乙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款项数额为多少;三、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某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案涉钢结构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等需增加或扣减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形,故最终工程款需经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结算确定。经审理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一致认可的工程款为:合同约定造价3120000元、无争议应增加部分工程款352287.22元、无争议应扣减部分工程款120758.7元。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为:1.是否应当扣减未施工钢丝防坠网的工程款。某甲公司主张其未对该项目进行报价,故在该项目实际未施工情况下不能扣除相应费用,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未报价系其给予优惠,在该项目实际未施工情况下应扣除相应费用。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图纸中虽标注了该项目内容,但在该项目实际未施工且未中途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包括某乙公司在内的工程验收方未在工程验收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并作出工程质量合格的评定,应认为某乙公司已认可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费用无需扣减。2.取消岩棉板应扣减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数量为1520.3㎡均无异议,某甲公司主张单价按46.6元/㎡乘以其报价优惠系数89.8675%确定,某乙公司辩称单价按70.85元/㎡确定。本院结合合同材料报价、双方当事人询价及市场价格情况分析,综合认定按53.92元/㎡确定材料单价,故取消岩棉板应扣减的工程款数额为81974.58元(53.92×1520.3)。3.增加挤塑板应增加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数量为1520.3㎡均无异议,某甲公司主张单价按35元/㎡确定,某乙公司辩称单价按30.52元/㎡确定。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询价及市场价格情况分析,综合认定按32元/㎡确定材料单价,故增加挤塑板应增加的工程款数额为48649.6元(32×1520.3)。4.增加50mm氯化橡胶支座应增加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数量为22个均无异议,某甲公司主张单价按200元/个确定,某乙公司辩称单价按109元/个确定。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询价及市场价格情况分析,综合认定按150元/个确定材料单价,故增加50mm氯化橡胶支座应增加的工程款数额为3300元(150×22)。综上,本院确认总结算工程款应为3321503.54元(3120000+352287.22-120758.7-81974.58+48649.6元+3300)。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一致确认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2196754元。某乙公司主张以卡券形式支付工程款12830元,其提供的付款凭证均由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某甲公司称未实际收到上述卡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结合案涉合同中“部分工程款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的约定,故本院认定12830元为已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主张的扣款27124.50元,其中的证书使用费、工程工伤保险费等,相应收款收据均无某甲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且案涉合同对此并未约定,故本院对该部分扣款不予认定。扣款中的罚款12000元,收款收据及相应罚款通知单中均无某甲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且罚款通知单中载明的内容“原材料到场后未按规定进行报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按集团相关规定罚款10000元。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到岗履职,按集团相关规定罚款2000元”与案涉合同约定的“若没有按甲方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处2000-10000元/次”罚款要求不相符,故本院对该部分扣款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某乙公司已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2209584元。关于管理费,因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总工程款4%的管理费,故管理费132860.14元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关于质保金,案涉合同约定“预留5%作为质保金,综合验收合格次日起满二年后结算支付预留款的70%,另30%为保修期满5年后结算支付”,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故截至目前,3.5%质保金计116252.62元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1.5%质保金计49822.55元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在本案中无须支付。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案涉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在乙方付清相关扣款和违约金后无息退还”,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且某乙公司已在本案中主张扣款及违约金,故履约保证金312000元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返还。综上,某乙公司在本案中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工程款929236.9元(3321503.54-2209584-132860.14-49822.55)及履约保证金312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案涉合同中“全部安装完成,经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5%(含定金及预付款)”的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5%,故85%总工程款中的未付部分计613694.07元,某甲公司可自2022年10月29日起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案涉合同中“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的约定,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至今未完成结算,故本院酌定10%的总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计199290.21元,某甲公司可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23日起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案涉合同中“预留5%作为质保金,综合验收合格次日起满二年后结算支付预留款的70%”的约定,3.5%质保金计116252.62元,某甲公司可自2024年10月1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约定按照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该计算标准过高,且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5%。根据案涉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在某甲公司付清相关扣款和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及“内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实际总价款的85%(含定金及预付款),同时退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包括验收合格及某甲公司付清相关扣款和违约金,但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工期逾期的情形,故某甲公司主张迟延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的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即130日历天。某甲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已认定的证据仅能证明某戊配套会议厅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结合案涉工程系某戊配套会议厅工程分包项目的事实,本院酌定2021年11月23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因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故本院以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完工时间,即2022年10月13日,实际施工时间为324天,逾期194天。虽然案涉工程存在多次设计变更的情况,但案涉合同约定“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可作工期顺延”,而某甲公司未提供可以顺延工期的签证单等证据,故应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同时,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某乙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某甲公司应承担的工期逾期违约金为200000元。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欠付民工工资违约金,案涉合同虽约定“如发生职工因工资、平时生活费、材料费等原因到某乙公司、某丁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则视为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有权扣除某甲公司工程款”,但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案涉工程的工人及某甲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欠付***工资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某乙公司该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某乙公司应当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929236.9元(含3.5%质保金)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返还履约保证金312000元,某甲公司应当支付某乙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200000元。经核算,截至2025年2月28日,某乙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2826.17元。某甲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并非与案涉工程发包人即某丁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工程款92923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826.17元(暂算至2025年2月28日,此后以929236.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3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20000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承担2905元,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担7302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担1536元,反诉被告浙江某丙有限公司承担3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