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未成立,申请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1、本案被申请人并未支付所借款项。本案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借据》《委托付款单》及《***借款明细确认》。但是,被申请人签署《借据》《委托付款单》及《***借款明细确认》时,并未填写具体的收款日期、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尤其签署《***借款明细确认》时,被申请人只提供了该确认表格,并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给申请人进行核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是否实际支付《***借款明细确认》所列款项存疑,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否则应视为没有支付。2、即使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明细确认》所列款项,但所有款项均系申请人所中标项目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中捷新源路学校工程项目用款,并非支付给申请人的借款。二、案涉款项系工程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上,被申请人所承建的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中捷新源路学校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即2020年6月30日前由申请人垫资实际施工,2020年6月30日后申请人退出施工,后期工程由被申请人自行施工。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项均系2020年6月30日以后支付,显然与申请人无关。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款项系申请人所借,但未查清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款项的性质、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承建项目中的身份等事实内容,显然属于违法判决。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生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的再审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且再审申请人一审判决之后并没有进行上诉,充分表明其认可一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判决,现在其提出申请再审,又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应该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随便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问题。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出具的《借据》、《委托付款单》、《***借款明细确认》等书证,足以证明其主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其真正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即使***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双方之间同时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借款明细确认》所列的日期系付款日期,并非债务实际形成时间,且如前述债务与***无关,其无需在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付款后,由***作为其向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予以确认。二、关于款项的交付问题。一审中,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除了提供前述书证外,还向法院提供了其依***指示向案外人转账的银行转账回单,故一审认定已完成借款的交付并无不当。三、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在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未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如赋予其再审的权利,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