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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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2393号
原告:杭州邦勒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891号。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
原告杭州邦勒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7月14日,原告杭州邦勒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邦勒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邦勒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