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紫微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546285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利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