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104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海宁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由预立案转为正式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