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6民初2645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某,抚州市临川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邬某。
被告:宜黄县***,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吴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宜黄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