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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宜黄县凤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6民初2645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某,抚州市临川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邬某。 被告:宜黄县***,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吴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宜黄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菁